检察院院长职责规定
检察长是检察院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市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对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职责
1、全面领导全院的工作,包括对全院的检察业务、检察行政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的领导。
2、组织领导全院干警学习中央、省、市、区委、人大、上级院的重要指示,组织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并主持研究、贯彻、实施。
3、组织领导副检察长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培养选拨后备干部,加强班子建设。
4、领导和主持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和院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要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
5、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指示部署,领导制定本院的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全面了解和掌握全院的工作情况,随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院检察工作的意见。
6、组织领导全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7、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总结带有普遍意义的经验,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以指导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加强信息宣传工作,扩大检察工作的宣传面、影响面。
8、负责向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工作,领导全体干警努力完成区委、区人大和市检察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9、关心干警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10、依法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三、职权
1、对全院工作有全面组织和指挥权。
2、对涉及全院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建议权。
3、对本院主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有任免权。
4、对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成员和检察员的任免的建议权。
5、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
6、检察委员会上,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再行审议或按照法律规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会委员会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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