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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的法律解释

发表时间:2024-07-28 17:33:38 来源:网友投稿

法学上所言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不同的人所组成的社会要得以维系其存在与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而在其中,法律在促成人类秩序的形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任何一种法律都是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社会的有序状态。

所以法律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也就是说在秩序问题上,根本就不存在法律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律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

没有秩序的统治,根本就不是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者的权力根本就无法行使,自然也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行为安全与行为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法律、规则、秩序可以成为同义词。

再者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诸如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表现,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其存在也就没有现实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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