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程序法和仲裁庭规则
仲裁规则和仲裁法都规范如何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从这个意义上说,两者有共同之处。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同样是显著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机构不同
仲裁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而仲裁规则由仲裁机构或其所属商会制定的专门适用于该机构的规则,或者是国际组织制定的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仲裁程序规则。
二、适用方法和范围不同
仲裁规则具有契约性,因而是供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规则。当事人可以选择某一特定机构或者国际组织的仲裁规则,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的仲裁规则,包括他们自行约定的规则。换言之只有当事人约定适用某一特定的仲裁规则,该规则才能约束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在选择适用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时,也可以对该即将适用的规则通过约定的方法作出这样或者那样的修订。
对于特定常设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规则,仅适用于在该机构仲裁的仲裁案件。而国家仲裁法的适用不同于仲裁规则,它不是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而是适用于在颁布仲裁法的国家境内进行的一切仲裁活动。例如在中国内地进行的仲裁活动,应当理所当然地适用中国内地的仲裁法。
三、规范仲裁解决争议的程度不同
仲裁规则所规范的是仲裁庭、仲裁机构与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始于当事人就其争议提出仲裁,终于仲裁裁决的作出。仲裁法虽然也规定了仲裁程序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作出。
另外仲裁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通过国家法院对仲裁所实施的司法监督,包括法院对仲裁协议和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监督,包括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和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四、法律效力不同
仲裁规则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相当于契约的关系,即当事人选择适用了某一特定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才能对他们适用。而国家仲裁法对在该国家进行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无需当事人或者仲裁庭对此作出选择。如果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仲裁规则的规定与应当适用的仲裁法律规则发生冲突时,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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