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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认定证据的原则

发表时间:2024-07-29 12:50:01 来源:网友投稿

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何使用证据的规定。其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或者被告等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或者权利,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审判过程中,只有经过法庭质证过的证据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包括自然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3.物证和书证必须经过查实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物证和书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对于物证和书证,必须经过查实属实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4.在没有相反意见的情况下,足以推翻案件主要事实的相反证据可以被采纳为有力证明:当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且提供了有力的反驳证据时,如果这些反驳证据没有得到其他当事人的认可,那么这些相反意见可以成为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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