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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指示标识条例

发表时间:2024-07-29 13:54:12 来源:网友投稿

1、疏散指示标志设置要求

(1)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②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l.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距离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l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2)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①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的展览建筑;

②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的地上商店;

③总建筑面积超过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⑤座位数超过l500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3)人防工程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线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4)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与疏散途径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5)需要外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在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I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6)具有内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Ix时,应能在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当发生火灾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无论在哪种电源供电进行内部照明的情况下,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17cd/㎡~34cd/㎡,但任何小区域内的最大亮度不应大于80cd/㎡,最小亮度不应小于15cd/㎡,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大于5:1。

(7)用自发光材料制成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牌,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应小于0.51cd/㎡。文字辅助标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3:2,图形标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应超过5:2。

(8)给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提供应急照明的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所处环境的相应标准或规范要求,但不应小于20min;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和人防工程,其连续供电时间不能小于30min。

2、疏散指示标志的功能指标

(1)应牢固、无遮挡,疏散方向的指标应正确清晰。

(2)辅助性自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当正常光源变暗后,应自发光,其亮度应符合GBl5630第6.10.4.3条的要求,持续时间不应低于20min。

(3)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状态指示灯应正常。工作状态时灯前通道地面中心的照度不应低于1.0Ix。切断正常供电电源后,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不应低于表3-16规定。

应急疏散照明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表

建筑类别

应急工作状态的持续时间(min)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30

其他建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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