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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查的主要流程

发表时间:2024-07-29 16:46:16 来源:网友投稿

1、 采样:

在被采样四周取有代表性的八个点,共采3~5千克 .采样深度为0.4米,煤堆表面的煤不宜采取。因为堆表面的煤在空气中经受了不同程度的氧化后,性质也逐渐变化。取样铲的使用角度与煤堆表面呈垂直状,遇到矸石、大块、黄铁矿时不可以随意舍弃。

采样后如不及时化验,试样应密封。

2、破碎:

将试样粒度破碎至<13mm或<

6mm水分小的可一次性破碎到6mm

3、缩分 :

堆锥四分法(二分器法取一边的一份,全部通过二分器,再进行缩分至需要重量) 方法:将破碎过的试样摊成圆锥状,十安交叉分成四份,取对角两份,另两份舍去,然后再混合摊成圆锥状,进行缩分,直至最后缩分至所需重量既可(约100g)

4、烘干:

将缩分过的试样平摊于不锈钢盘中,厚度不大于粒度的1.5倍,待干燥箱温度升至145度时,将试样放入,鼓风条件下(提前3分钟鼓风),干燥30~40分 注:预先鼓风是为了使温度均匀

5、全水分(外水) :

a、用预先干燥并称量过的称量瓶(75乘35),迅速称取粒度小于6mm的煤样10~12g,平摊在称量瓶中

b、打开称量瓶盖,放入预先鼓风并已加热到145度的干燥箱中,鼓风条件下,干燥30~40分(国标法:

1、05~110度,鼓风情况下,烟煤1小时,无烟煤1.5小时)

c、从干燥箱中取出称量瓶,立既盖上盖,在空气中冷却约5分,然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约20分)称量

d、进行栓查性干燥,每次30分,直到连续两次干燥煤样质量的减少不超过0.01g或质量有所增加为止。在后一种情况下,应采用质量增加前一次的质量作为计算依据。水分在2%以下时,不必进行检查性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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