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池验收规范和标准
验收规范和标准
第 1.0.1条 为使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符合游泳水质、水温、卫生要求和达到技术先进、经济 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管理和节约用水,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人工建造的游泳池和跳水池的给水排水设计,但 设计温泉游泳池、冲浪游泳池、医疗游泳池、水上乐园等游泳设施时,还应遵守有关规定。 第 1.0.3条 游泳池的给水排水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 还应遵守现行的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 以及其它有关规范或规定。
第二章 水质和水温
第一节 水 质
第 2.1.1条 游泳池初次充水和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的要求。
第 2.1.2条 游泳池池水的水质应符合表 2.1.2的规定。
第二节 水 温
第 2.2.1条 游泳池的池水温度,可根据游泳池的用途,按下列数值进行设计:
一、室内游泳池:
1.比赛游泳池:24~26℃;
2.训练游泳池:25~27℃;
3.跳水游泳池:26~28℃;
4.儿童游泳池:24~29℃。
注:旅馆、 学校、 俱乐部和别墅内附设的游泳池, 其池水温度可按训练游泳池池水温度数值设计。 二、露天游泳池的池水温度不宜低于 22℃。
第 2.2.2条 室内游泳池设有准备池时, 其池水温度按本规范第 2.2.1条的训练游泳池数值设计。
第三章 给水系统
第一节 系 统 选 择
第 3.1.1条 游泳池应采用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第 3.1.2条 当水源充沛时,游泳池可采用直流给水系统,但入池混合后的池水水质应符合本规 范第 2.1.2条的规定。
注:当技术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直流净化给水系统。
第二节 充水和补水
第 3.2.1条 游泳池的初次充水时间,应根据使用性质和城镇给水条件确定,一般宜采用 24h 。 但最长不宜超过 48h 。
第 3.2.2条 游泳池的补充水量,应根据游泳池的水面蒸发、排污、过滤设备反冲洗(如用池水 反冲洗时)和游泳者带出等所损失的水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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