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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4条珍贵树木的范围

发表时间:2024-07-29 21:45:00 来源:网友投稿

本条中的“珍贵树木”,是指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也就是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和观赏价值的树木。

根据《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的规定,国家一级珍贵树木主要有银杉、巨柏、银杏、水松、南方红豆杉、天目铁木、水杉、香果树等。国家二级珍贵树木,主要有岷江柏木、秦岭冷杉、大别山五针松、红松、黄杉、红豆树、山槐、厚朴、水青树、香木莲等。

“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除珍贵树木以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所规定的植物。根据名录规定,国家一级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光叶蕨、玉龙蕨、长喙毛茛泽泻、膝柄木、瑶山苣苔、单座苣苔、华山新麦草、莼菜、独叶草、异形玉叶金花等。国家二级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冬虫夏草、松茸、发菜、云南肉豆蔻、沙椤、七指蕨、沙芦草、四川狼尾草、驼峰藤、雪白睡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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