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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气体更换年限

发表时间:2024-07-29 21:56:02 来源:网友投稿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有效期有两个方面,

一个是灭火器筒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强制报废年限是12年;另外一个方面,二氧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也有一个有效期,正常环境温度下储存,有效期是两年,但一般来说灭火剂的更换期为 1 到 2 年。

根据GB95-2007《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报废规定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n) 按GA 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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