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林多少年可以砍伐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规定,农田防护林达到更新采伐年龄、生态功能明显衰退之后应及时进行采伐更新。需要对农田防护林实施更新采伐的,应科学确定采伐方式,合理控制采伐强度。风沙、干旱地区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应采取隔株、隔行等采伐方式,第一次采伐的株数不应大于50%。采伐间隔期南方一般不小于2年、北方一般不小于3年(采伐前已更新,达到成林标准的除外)。其它地区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可采取隔行、带状等采伐方式,采伐数量可根据林木分布状况、采伐方式等确定,但相邻的同向林带不得在同一年实施更新采伐。
农田防护林的抚育可参照相应树种用材林抚育技术标准进行,重点伐除病虫木、火烧木、枯死木和其它生长不良的林木。在抚育株数上,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30%,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不大于50%。
农田防护林采伐实行采伐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农田防护林采伐必须依法进行采伐作业设计。风沙、干旱地区的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设计原则上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它地区的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设计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或技术人员完成。
采伐农田防护林应当向有《林木采伐许可证》发证权限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三)采伐作业设计违反有关技术规程和采伐管理规定的;
(四)征用、占用林地未经批准的;
(五)上年度采伐验收不合格或采伐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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