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以及增值税税率的类型0
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应是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或者说不宜采取过多档次的税率。这是由增值税实行税款抵扣的计税方法以及其中性税收的特征所决定的。
首先税率档次过多,必然带来在计算增值税时需要划分销售的货物属于哪一档税率,有时会出现无法确定的问题。多税率会使增值税的计算极为复杂,特别是对经营货物品种繁多的商业企业采用多税率,困难会更多。
其次。多税率容易出现低征高扣或高征低扣的情况,导致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计算十分复杂。
计算的复杂不仅给纳税人的申报带来困难,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及有关部门的审计带来很多困难。
另外多税率在其他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负面影响。所以凡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尽量减少税率档次。
第三、多税率会使增值税失去中性税收的特征。增值税属于中性税种,主要体现普遍调节、公平税负和保证财政收入的作用。其调节经济的作用非常有限,为弥补这一不足。许多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在开征增值税的同时往往都同时辅之以其他间接税相配合,通过一个合理的流转税体系使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都能得到较好的发挥。增值税与其他间接税的配合主要是采取交叉征收或者平行征收的税制模式,但在同一个国家这种配合关系并不一定是单一的,两种模式可同时存在。如德国、比利时和我国,增值税与其他流转税,既存在交叉征收又存在平行征收。与其他间接税相配合的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可以不承担调节经济的任务,因而其税率档次可以少一些,甚至可采取单一税率。
基于上述原因,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采用二至三档税率,最少的只有一档。从世界各国设置增值税税率的情况看,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基本税率,也称标准税率。这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财政政策的需要、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并考虑到历史上流转税税负水平后确定的,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税率。
2.低税率,即对基本生活用品和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由于增值税税负最终构成消费者的支出。所以。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某些货物或劳务的消费。或者说是为了照顾消费者的利益,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用品的消费。设置低税率的目的决定了各国对低税率货物和劳务的选择具有一致性,即一般都是对属于生活必需品的货物和劳务实行低税率,并对实行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采取在税制中单独列举品目的方式。一般来说采用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增值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高税率,即对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或劳务确定的适用税率。采用高税率是为了发挥增值税的宏观调控作用,限制某些货物和劳务的消费,增加财政收入。和低税率一样,各国对高税率货物和劳务的选择也具有一致性并在税制中单独列举,采用高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也不宜过多。
4.零税率。一般来说各国增值税都规定有零税率,其实施范围主要是出口货物。
如果不包括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在内,一般来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凡采取两档税率的,大都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凡采取三档税率的,大都是一个基本税率,一个低税率和一个高税率,或者是一个基本税率,两个低税率;有少数国家采用三档以上的税率。近些年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已越来越多,仅2002年时,124个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采用单一税率的国家是6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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