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励学网 > 秒知问答 > 族诛连坐典故

族诛连坐典故

发表时间:2024-07-30 08:04:01 来源:网友投稿

春秋时期秦国的商鞅将连坐规定为明令的法律;经秦汉的进一步完备,至隋唐 之际,连坐制度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并写入《唐律》;明清时期的连坐刑罚频繁实施,尤其在清朝的文字狱中盛行。在实施对象上,连坐主要针对的是谋反、谋逆、谋叛等重大 犯罪。其一般是对犯罪者本人处以死刑,然后以罪犯本人为半径,对与之关联者根据关系远近分别实施死刑、流刑、财产刑等一系列刑罚。

诛族是连坐制度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即对罪犯整个家族实施死刑。具体又可分为诛二族、 诛三族、诛七族,最惨烈者为诛九族。另外明永乐皇帝曾对建文帝的老师方孝孺实施过历史上仅有一次的诛十族。诛族刑罚存在于整个封建社会,尤其是西周以后,历代王朝均 以家族作为政治、法律的基本单位,一人高升,则一族受益;一人获重罪,也往往会波及全族。

免责声明:本站发布的教育资讯(图片、视频和文字)以本站原创、转载和分享为主,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如果本文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底部站长邮箱进行举报反馈,一经查实,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感谢您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