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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是什么责任

发表时间:2024-07-30 08:50:25 来源:网友投稿

民法有关规定学生在校受伤责任归于校方以及学生的在校监护人老师。所以你所提出的问题 学校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办法》具体规定了6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如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以下4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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