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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押罪犯司法解释

发表时间:2024-07-30 10:02:49 来源:网友投稿

意思就是劳改机关依法接收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刑罚,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开始环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改机关收押罪犯,必须有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作为法律依据。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

第七条 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

(二)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三)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四)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五)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

(六)收押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的;

(七)收押时未告知被收押人员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

第八条 收押检察应当逐人建立《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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