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实是指什么
唐宋时在基层官吏监督下居民自报户内人口、田亩以及本户赋役承担情 况的登记表册。
在唐代它是制定计帐与户籍的主要依据,每年填报一次。 吐鲁番出土有这种手实的残件。根据这些残件,知唐代手实的内容大体分为 三大部分:
①根据现状具户主姓名及户内所有良贱人口,注明年龄、性别、 身份,并根据貌阅结果注上三疾(残疾、废疾、笃疾)或改正年龄疾状等情 况。
②在均田制下当户“合受田”总数及已受、未受亩数。已受田则分段记 载其亩数,所在方位,所属渠名,及各段田地的四至,并区分口分、永业、 园宅地。
③户主的保证辞,都作“牒被责当户手实具注如前,更无加减,若 后虚妄,求依法受罪,谨牒”。这显然是依照一定格式由户主亲自据实填报,所以称为“手实”。但 是居民并非都识字能书,其中有的必然是里正或书手根据本人口述,代为填 报。而且县府还派有巡人(又叫“巡儿”)监查,遇有不填报户口或外来流 散人员,便要拘留审问。每户手实原件应是一张一张的纸片,然后按乡、里 粘连成卷,为每年造乡帐、计帐以及每三年一造的户籍提供依据,用毕仍然 要保存十五年,以备查核。据吐鲁番出土的贞观、载初年间手实,知唐初严 格执行了手实自行呈报之制。安史之乱后这种制度受到破坏。敦煌所出 《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的骑缝处标明“手实” 字样,而形式与正式户籍无异,并无各户户主的保证辞,可见它已是由里 正、乡长等人所编制,没有经过自行填报的手续,与原来的意义有别。北宋熙宁七年( 1074),吕惠卿等鉴于五等丁产簿不实,免役出钱不 均,请行手实法,即令百姓自供丁口、资产实况,各户家产参照官府所定中价折算,不出租生利者以五折一,依官式并丁口写状申报。各县据丁口、 财产总数和役钱总额,分摊各户应纳钱额,公布于众,两月不讼,即定。隐寄财产许人告,以所隐三分之一赏告者。此制不久即罢。南宋宝祐二年 ( 1254),曾在两浙、江东西、湖南为排定保甲而实行各州军民户自报实占 田亩数的“自实法”,亦称手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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