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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30 16:28:52 来源:网友投稿

选择诉前鉴定,需要各方当事人就鉴定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鉴定?鉴定检材确定?鉴定人选择?鉴定费缴纳方?补充检材?退件另委托?)协商一致,共同委托鉴定才能取得首次鉴定意见,若能在鉴定意见基础上就具体责任比例及是否再次鉴定等达成一致,甚至有可能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所以可能在时间和经济上较为节约。

但是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生命健康、医师的职业尊严,医患双方信息、资源等严重不平衡,相互不信任,所以在各类民事纠纷中,医疗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对抗程度最为激烈。若要各方当事人能够对等、和谐地处理医疗纠纷,理清其中的是非曲直,确实非常艰难。往往无论是过程的不配合还是结果的不满意均有可能导致和解、调解失败,以致诉前鉴定无法推进或无果而终,最终不得不求助于诉讼。虽然诉中鉴定并不一定还原事实,也非绝对公正,但由法院委托鉴定并据此居中裁判一定会给医疗纠纷一个裁决结果,让纠纷在法律上得以及时终结,且结果的公正性相较而言绝不亚于非诉方式。所以诉中鉴定的确定性明显高于诉前鉴定,患方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却并不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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