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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与实收资本比例

发表时间:2024-07-30 17:36:50 来源:网友投稿

这个比例就企业筹资而言,是没有硬性规定的,但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东借款与实收资本比例的附加规定是,为防止资本弱化,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的比例是:如果关联方是金融企业,那么债资比不能超过5:

1、,非金融企业,不能超过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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