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对各个国家的要求
《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4月22日在纽约签署的气候变化协定,该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作出安排。
《巴黎协定》主要目标是将本世纪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并将全球气温上升控制在前工业化时期水平之上1.5摄氏度以内。截至2016年6月29日,共有178个缔约方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共有19个缔约方完成了这一程序。
2016年9月3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巴黎气候变化协定》,则成为23个完成了批准协定的缔约方。《巴黎协定》的最大贡献在于明确了全球共同追求的“硬指标”。协定指出各方将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把全球平均气温较工业化前水平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之内,并为把升温控制在1.5摄氏度之内努力。
1.本协定在加强《公约》,包括其目标的执行方面,旨在联系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加强对气候变化威胁的全球应对,包括:(a)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C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同时认识到这将大大减少气候变化的风险和影响;(b)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并以不威胁粮食生产的方式增强气候抗御力和温室气体低排放发展;(c)使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
2.本协定的执行将按照不同的国情体现平等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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