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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汇兑结算的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30 20:22:19 来源:网友投稿

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1)汇兑系由汇款人亦即付款人委托银行办理的结算,汇兑凭证必须填明收款人。

(2)汇出银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银行办理汇款,并 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3)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4)未在银行并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

(5)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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