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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消除申请理由

发表时间:2024-07-30 21:39:20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核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消除:(一)警车、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辆、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期间被记录的电子违章。

需要说明的是,这四种车辆都有明显专用的外饰标志和灯具,从外观上很容易判断,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当时正在执行紧急任务。这种违法消除理由,是基于其属于正当的业务行为,且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予以了明确。

(二)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提供报案记录,证明电子违章产生于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证明被记录的电子违章发生在自己车辆号牌被冒用期间。这种情况下的消除,近乎于意外事件,且不是本车主或驾驶人自己所产生的违章,让车主或驾驶人为他人的违法行为代为受过,不符合常情常理。

(三)违法行为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证据证明电子违章系因救助危难或紧急避险造成。这种电子违章,即便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不会被认为构成犯罪。需要补充的是,如果违章是因为正当防卫产生的,也应该予以消除。

(四)已经被交警现场处理过,又被录入电子违章的。这种情况下的消除,主要基于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电子违章。这种情况下的消除,主要基于行为人产生了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也有类似于法令变化导致违章产生,也可使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解释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根本无法遵守。

(六)电子违章不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这种情况下的消除,可能是基于行政处罚中所依据的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违反了比例原则,同时也是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

(七)将其他不同车号车辆的违章错误地记录到自己车辆下。这种情况下本车并没有违法行为,是交警工作中的失误,错误地将其他车辆的违章录到了自己车下,与(六)类似,原本就应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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