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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国企破产最新文件

发表时间:2024-07-31 05:17:45 来源:网友投稿

洛阳市国资委

委属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条为进—步加强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委属及市交办破产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盘活资产存量,发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委属及市交办破产企业(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资产中所列,国家划拨形成或企业投资形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主要包括:

(一)承担社会公益性事务的资产,包括职工医院、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等。

(二)为企业提供后勤服务的资产,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招待所等。

(三)具有集体福利性质的资产,包括职工集体宿舍、职工租用的住房等。

(四)职工娱乐设施、公用设施、闲置土地等非经营性资产。

(五)企业破产清算时,依法依规剥离的其它非破产资产。

第四条洛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拥有所有权。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对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企业、职工权益相协调的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资产统一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处置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确定不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的非经营性资产,拟定移交方案,移交市国资委指定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以下通称资产管理公司)。移交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非经营性资产清单。包括地理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帐面价值及使用情况。

(二)非经营性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或凭证。

(三)职工医院、企业办的学校、幼儿园等非营利性设施及其附属公用设施情况简介。

(四)移交工作进度安排。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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