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路费发放条件
根据《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发放办法的通知》(后财〔2012〕55号)规定,从2012年起,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军队干部、士官、供给制学员和来队家属,其探亲待遇保障与具体乘坐车次、席位等脱钩,采取以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为依据计发探亲路费的办法。
探亲路费由交通费、中转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构成。根据《关于调整军队探亲路费计发标准的通知》(后财〔2014〕631号)规定,从2014年1月起,提高探亲路费计发标准,将探亲路费中的“交通费”调整为“交通补助费”,“中转住宿费”调整为“中转住宿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按探亲里程和全军统一标准计发。探亲里程是指部队驻地到探亲地点最近的里程,包括铁路和公路。探亲地点以探亲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为准;探亲对象是军人的,以其行政关系所在单位驻地为准。具体里程由各单位财务部门按实核定。交通补助费计发标准按照探亲里程分段设置,其中探亲里程单程在200公里以内的,不区分人员类别,按每百公里50元计发;超过200公里的部分,干部、士官、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30元,供给制学员、非边海防部队来队家属每百公里23元。不足100公里的部分,按百公里计算。符合乘坐飞机探亲的人员,其乘坐飞机的区段,仍实行按实计发的办法。干部、士官和供给制学员的探亲路费,于每年3月份发放。现在发放探亲路费,是由财务部门根据官兵的探亲地点主动发放给个人,不管当年是否探亲,也不再需要用车船票报销。已婚干部和士官每年探望爱人1次的探亲路费,按照标准全额计发;两年探望1次父母的探亲路费,每年按照标准计发二分之一。已婚干部和士官与父母、爱人分居三地者,既符合探望爱人,又符合探望父母时:顺路的,按最远点计发;不顺路的,按每年1次探望爱人和每两年1次探望父母的规定分别计发。根据《关于调整未婚下士探亲路费计发办法的通知》(后财〔2015〕1916号)规定,未婚下士任期内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从2015年1月1日起,未婚下士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任期内每年按照探亲路费标准计发一次探亲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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