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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2023年河道釆砂新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31 12:45:51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茶陵县河道采砂规划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必须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禁止无证采砂,禁止非法开采。

二、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行河道采砂禁采期制度。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为茶陵县河道采砂禁采期。

三、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茶陵县河东镇、腰陂镇、舲舫乡、严塘镇、洣江乡、思聪街道、洣水镇、秩堂镇、枣市镇、浣溪镇等乡镇(街道)河段的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街道)河段的河道采砂规划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编制,报经县水利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县水利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五、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河道工程维修义务。在茶陵县河道从事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维修管护。

六、按照《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防汛统一调度,承担相应费用,履行防汛职责。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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