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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看守所30天与37天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4-07-31 13:45:23 来源:网友投稿

大多数案件在37天才得到取保,因为正常来说侦查机关既然拘留了一名嫌疑人,那么对于侦查机关来说这名嫌疑人在侦查时是有必要羁押的,该嫌疑人是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否则在问完话之后就不会被拘留了,经过一番调查(30天内)后,同样的机关(注意是同样的机关,并不一定是同样的工作人员)往往不会得出和之前完全相反的结论,那么就会报捕。

而检察院作为另一机关,在侦查机关报捕后,会根据案件情况(主要是案件事实及证据)和羁押必要性(主要是犯罪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是否妨害侦查等角度)做出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最后正因为上述情况,如果在30天内(实际是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取保,说明侦查机关已经认为该案嫌疑人没有羁押的必要,这个案件没有报捕的需要,而如果是37天内(实际上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取保,则表明检察院认为不需要羁押,而侦查机关态度则至少是认为需要报捕(注意,这里是需要报捕,也未必是需要逮捕),所以从案件的角度出发,往往是前者比后者要轻的。特别提一下这个区分对家属和律师来说是比较有意义的,对于前者,大多数是侦查机关认为案件无羁押必要,往往案件是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的,这此前提下,该案件则很有可能会撤案。而对于后者则比较复杂(比如不能排除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但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侦查,也就不能排除是否会有朝一日侦查机关认为有重大发现,再次申请对嫌疑人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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