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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矿山开采证

发表时间:2024-07-31 14:29:49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条例》办理矿山开采证需要具备下列条例: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勘查报告或者地质资料,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认为申请的矿区范围需要实测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聘请具有测绘资格的单位实地勘测。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报告。法律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审批意见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开采小矿、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手续可以从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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