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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产品质保国家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31 16:06:49 来源:网友投稿

电器保修期国家规定具体如下:

1、产品质量三包的“7日”规定。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产品质量三包的“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产品质量三包的“三包有效期”规定: (1)“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产品质量三包的“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 (1)在“产品质量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2)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产品质量三包的“30日”和“5年”的规定。 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产品质量三包内产品范围。 新产品质量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产品质量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产品质量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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