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学金使用范围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1、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名额有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
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和民办高校,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3%。奖励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本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8%,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30.8%。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4、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资助对象:资助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品德高尚、学习努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含预科生)。资助标准: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助学金3000元,二等助学金2000元,三等助学金1000元。
5、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民办高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每年奖励10000名学生。
6、国家助学贷款(1)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借款学生通过学校、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2)申请金额: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7、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不含企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就业的非中央部属院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8、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二)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政策9、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具体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分配下达。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0000元,10、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3000元。11、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对象:自治区设立研究生自治区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奖励面为在校学生数的10%。奖励标准:硕士每生每年10000元,博士每生每年15000元。12、研究生自治区学业奖学金由自治区财政和高校共同出资,奖励自治区高校全日制研究生,自治区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5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55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40%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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