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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险续保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31 16:39:48 来源:网友投稿

1.规范概念界定 一年期及以内的短期健康险不能保证续保。

严禁保险公司通过异化产品设计,“短险长做”误导消费者。明确短期健康保险不得保证续保,不得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2.规范续保规定 每年必须重新申请确认投保,不能自动续保。要求保险公司此类产品不能采取以往的自动扣款续保方式,每年必须由投保人重新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后续保;

3.规范保险金额 合理定价,不得设定虚高保险金额。要求保险公司产品定价应当具备定价基础,不得设定严重背离理赔经验数据基础的、虚高的保险金额;

4.规范产品销售 不得强制捆绑销售。严禁保险公司将产品组合销售异化为捆绑强制搭售,限制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权利,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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