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防林管理规定
一、严格遵循依法保护、严格管护、科学经营、责权利一致、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沿海防护林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林,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沿海防护林、乱征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
三、禁止在重点公益林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毁林开垦、野外用火以及其他破坏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
四、实行镇政府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市、镇两级签订的沿海防护林目标管理责任书和管护合同,明确沿海防护林管护的区域范围和面积,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
五、严格控制征占用沿海防护林林地,确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征占用的,实行占补平衡的政策,按程序和相关规定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六、各镇政府成立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镇的日常管护工作和专(兼)职护林员的学习培训、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等管理工作。
七、各村(居)委会要建立联防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海防林管护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采取统一管护、联合护林、承包护林以及分散护林等方式,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沿海防护林的管护工作。
八、沿海防护林分布区和外围应设置护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开设林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形成较完整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体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九、禁止移动或者损毁监测仪器、公告牌、标志等护林设施。
十、严格对各镇保护管理的检查验收工作 ,要求各级管护工作按照年初签订的管护责任书考评。十一、加强对森林防火、林区道路维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森林资源保护等五项工作的落实、检查,同时要层层落实该五项工作费用的管理,并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款项。十二、加强护林队伍的管理和建设 , 提高护林队自身的保护意识 , 加强防护检查。十三、本制度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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