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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招生及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

发表时间:2024-07-31 16:47:41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这个问题,根据《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及学籍管理的实施意见》,龙华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招生及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如下:一、招生宣传1.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民办学校招生宣传不得误导或欺骗家长和学生,不得承诺过高的录取率、升学率和就业率等。

3.民办学校招生宣传应当明确表明学校的性质、办学资质、教育教学水平、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设施、学校管理制度等信息。

二、招生管理1.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地方招生管理规定,确保招生公开、公正、公平。

2.民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招生费用,不得以擅自提高学费、杂费等方式变相向学生和家长收取招生费用。

3.民办学校招生应当遵循“先报名、后审核”原则,不得先收取学费或预收费用。

三、学籍管理1.民办学校学籍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民办学校应当严格管理学籍转移和学籍档案转移,确保学籍转移和档案转移合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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