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最早是什么时候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和制度安排。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5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2次会议审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两年试点期满,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写入这两部法律。这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2018年7月,中央改委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的方案》, 明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现最高检第八检察厅)。
2019年1月,最高检进行重塑性内设机构改革,公益诉讼检察由第八检察厅负责。随后地方检察机关也对应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机构。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负责公益诉讼检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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