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劳动要素的原则名词解释
劳动要素是指人力资源中从事各类劳动并获取报酬的那部分人口在经济、社会中的投入形成的劳动投入量。
劳动要素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交易对象,我们必须关注其价格的形成机制,因为市场是以交易来定义的,而交易是以交易双方达成的均衡价格的存在为基本条件的,也就是说,市场、交易与价格是三位一体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劳动力概念能够更好地描述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也就成了一般的概念,当劳动力概念不能覆盖有关的内涵时,也用人力资本和人力概念加以代替,以弥补其不足。在我国劳动力是否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存在四种观点:
一是劳动力不是商品,二是劳动力是准商品,三是部分劳动力是商品,四是劳动力形式上和本质上都是商品。
一、主体资格合法。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合法,指劳动者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文体部门招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经劳动人事部门特批)。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合法,指用人单位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相应的业务,享有法律赋予的用人资格或能力。
二、合同内容合法。主要指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这里, “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就是法律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强制性规定。假若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为十个月,由于违背了上述“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显然是无效的。
三、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是无效的。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这样的劳动合同也应无效。
四、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劳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以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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