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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异地退休回沪补贴的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31 18:46:22 来源:网友投稿

一、调整帮困补助标准1.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现调整为120元;月养老待遇在2000元以上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50元,现调整为70元。

2.节日补助标准维持不变,即“春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500元;“劳动节”、“国庆节”节日补助每人每次200元。

3.分档帮困补助标准调整为:月养老待遇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每月补足到1000元后再补助70元;月养老待遇在1001—1500元的,每月补助40元。

二、实施时间已领取2013年第一季度帮困补助的人员,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2013年新申请帮困补助并经复核同意,尚未领取帮困补助的人员,从申请正式受理之日的当月起,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

三、其他事项帮困补助申请、受理、发放、补助资金的来源及拨付方式,仍按原办法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总工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

一、申请条件:

1. 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原本市常住户口,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

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长期居住证”)。

2.外省市籍配偶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上述对象的原非本市户口、非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配偶;

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经本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长期居住证”)。

二、办理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退休证原件以及复印件一份;(未退休人员提供本人人事档案中职工登记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原件(支援外地前户籍所在地警署开具此证明);

4.申请人现本市户口簿或有效期内《上海市长期居住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持居住证申请对象需提供居住证条形码);

5.申请人上月养老金收入证明(养老金银行卡、养老金汇款单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养老金收入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证明)原件。

6.外省市籍配偶须提供与本市支援外地建设人员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办理流程:

1. 本《通知》下发后,已享受补助人员中符合分档帮困补助条件的人员新申请人员,向现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填写统一印制的《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休证、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

3.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材料后,按规定确认帮困补助金额,交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后转回受理窗口。受理窗口根据复核意见汇总并组织发放。

4.本《通知》下发前,已经享受补助的人员资料,由原经办部门负责汇总造册,分别移交承担受理、发放工作的民政部门和承担帮困补助复核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

5.享受帮困补助人员的生存状况,由户籍(居住登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核实,并将去世人员通知受理窗口,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其帮困补助金。

6.享受分档帮困补助的人员,于每年十一月份向受理窗口提供上月养老收入证明。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复核,通知受理窗口调整或停发分档帮困补助金。无法提供上月养老收入有效证明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分档帮困补助金。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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