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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发表时间:2024-07-31 19:17:21 来源:网友投稿

第五十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 预备役工作,协助兵役机关完成征兵任务。第五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承担国防科研 生产任务,接受国家军事订货,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交通建设中贯彻国防要 求。车站、港口、机场、道路等交通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现役军人和军用车辆、船舶的通行提供优先服务,按照规定给予 优待。第五十二条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 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第五十三条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第五十四条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 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第五十五条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 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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