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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岗位国家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31 20:18:34 来源:网友投稿

噪声限值与噪声接触的时间和强度是有关联的,根据GBZ2.1-2007《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我国的噪声的职业接触限值是每工作日内累积接触噪声8小时85分贝;4小时88分贝;2小时91分贝,1小时94分贝,半小时97分贝。

也就是说如果每天接触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话,噪声强度在97分贝以下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噪声不超标并不意味着就不是噪声作业场所。关于噪声岗位的界定,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下就算噪声作业场所(不管接触时间)如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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