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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血检流程

发表时间:2024-07-31 20:35:52 来源:网友投稿

处理危险驾驶罪过程中,不少交警会沿用传统经验办案,没有及时学习执法办案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导致案件不能有效的起诉和审判。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 【抽血程序】抽取血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并对抽血过程全程监督。

(二)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交通警察应告知抽血人员抽取两份血样,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纸质口袋密封,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应注明被抽血人姓名、抽取时间、血样用途,由被抽血人签名、交通警察和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抽血人或抽血人员拒绝签名、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三)填写《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四)抽取的血样应及时送检,不能及时送检的,应低温保存。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除此之外公安部内部还有一些细化规定,同样需要交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固定证据。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而影响定罪量刑。《2020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提取血样后五日内将血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或者机构进行检验,并在收到检验结果后五日内书面告知车辆驾驶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车辆驾驶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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