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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广西

发表时间:2024-07-31 21:11:21 来源:网友投稿

广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十六条直接股权投资公司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直接股权投资运营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根据公司法履行相关职责,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了解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定期向自治区新兴产业办报告。

(二)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和投资经验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种增值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三)每半年将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分别报自治区新兴产业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并向财政厅备案。第十七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股权投资相关协议,按规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主动配合直接股权投资公司和直接股权投资运营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若被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及项目投资方案出现重大变化,须报告自治区新兴产业办、工业和信息化委。第十八条直接股权投资公司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协议办理资金拨付和回收手续。第十九条直接股权投资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如委托直接股权投资运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和对直接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协议和实际进度支付,当年支付上年的费用,按照超额累退方式商定,原则上不超过在投资金的1%。第二十条 自治区新兴产业办组织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和相关直接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通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申请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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