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申诉案件核销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31 22:00:23
来源:网友投稿
1.反映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或查找不到2.该申诉信访不应由本法院受理 1.信访人反映的不是本法院或下辖法院的执行案件。
2.信访人反映的执行案件已按规定全案委托本法院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执行,或者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已委托本法院辖区以外的其他法院办理。 对不属于本法院受理的信访案件,应逐级报请本法院与应受理法院的共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如果没有共同高级人民法院,则应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调整。信访案件调整至应受理法院后,原受理法院的该信访案件核销。
3.反映的问题不构成执行申诉信访案件信访人反映的不是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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