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士是怎么评选的
第四条 院士的标准和条件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五条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确定。第六条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第七条对候选人的评审和选举,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进行。评审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选举按学部进行,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选举结果分别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认定。现在改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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