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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立案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31 22:32:43 来源:网友投稿

立案一般要具备几个条件:

1. 有一定的税务违法事实;

2.有明确的税务违法人;

3.依法应当或者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4.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

依照《规程》第13条规定,税务稽查对象中经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

1.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2.未有第1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

3.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主要指没有第1至3项所列举的行为、补税数额不大,但情节严重,如有经营行为不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经反复教育又不改正的;不按时申报,长期拖欠税款需要进行罚款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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