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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商业供热收费标准

发表时间:2024-07-31 23:16:44 来源:网友投稿

市内三区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调整为85.57元/吉焦(含税,下同),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3.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计费面积是指装有散热器并用热的阁楼或地下室,其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中标明使用面积的,按其使用面积计费。没有标明使用面积或无房产证等有效法律文书的,按其地面使用面积的 50%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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