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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督办案件处理程序

发表时间:2024-07-31 23:41:45 来源:网友投稿

1、案件接收。

由专人接收、确认反馈并进行编号登记。

2、分办研判。市案件办理组将对案件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办理意见,明确承办责任单位。

3、案件报告。市案件办理组将案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领导。

4、案件交办。案件拟办意见经市案件办理组组长审签后及时交办相关责任单位。责任单位为县(市、区)的,要及时向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责任单位是市直部门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涉及反映河流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向河长报告。

5、初核反馈。责任单位自接到案件后,在1日(24小时)内要对案件是否属实完成初核,并将初核结果经县(市、区)领导或市直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后,及时报访案件办理组,由市案件办理组报省案件办理组。

6、督察督办。责任单位自接到案件后,对初核属实的案件要立即组织进行整改。能立整立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市督查指挥中心要及时进行跟踪督办落实。对重点案件市委、市政府视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主要领导亲自调查、研究和督办。

7、结果反馈。责任单位自接到案件5日内,要将处理结果反馈至市案件办理组。

8、分析审核。市案件办理组对相关责任单位报送的处理结果进行集中分析审核,形成办理结果报告。

9、结果上报。办理结果报告依次经市案件办理组组长,分管环保工作市领导,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向省案件办理组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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