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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理由及去向

发表时间:2024-08-01 01:42:15 来源:网友投稿

用人单位无过错,劳动者提出离职是其应有的权利,劳动者不需要过于纠结辞职原因与辞职后的发展去向的填写,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离职通常有如下原因:

1、感觉个人在公司发展的空间有限,无法体现自己的价值;2薪酬待遇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3员工与领导层之间的互相信用程度较差,员工与上司不容易沟通,想法得不到上司重视;4与管理层或老板在公司理念上产生分歧(这条主要发生在企业高层离职上);5企业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员工情绪低落、心情郁闷;6公司发生改制、股东或主要经营者更换等,被调整离职;7个人原因(如自己选择创业、离开企业所在城市、出国、考研等)选择离职;8公司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不清晰,在员工晋升、培训、薪酬增幅、激励、承担更多工作责任方面与个人期望值有较大差距,员工感觉到成长机会较少而选择离职; 辞职后的发展方向可以是继续从事本行业或者自主创业等。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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