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煤矿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如下:第1条 认真组织本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第3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督促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第5条 督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第7条 督促有关领导组织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第8条 积极支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第9 条 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情况,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发现异常及时安排处理。第10条 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第11条 参加由矿长主持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掌握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制定解决措施、听取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第13条 积极督促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矿的安全管理水平。第14条 负责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第16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第17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第18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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