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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如何实施犬类犬类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01 07:46:00 来源:网友投稿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收容、相关行业组织、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和犬类经营活动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类交易市场开设的经营门店除外。第二章职责第五条 市公安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分、县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机构,派出所由一名所长负责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 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分、县局的管理工作;(二) 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三) 协调政府、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 接收、管理分、县局及群众送交的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五)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六) 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七) 审批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八) 在必要时,对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直接进行查处;(九) 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十) 制作各类证照。第七条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 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二) 协调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及各行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 指导、督促、检查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 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 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 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 受理公民投诉、举报。第八条 派出所的职责:(一) 执行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二) 负责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 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宣传工作;(四) 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 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 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 受理公民投诉、举报;(八)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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