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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对公共收益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01 08:53:29 来源:网友投稿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范围包括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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