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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残疾军人抚恤优待标准

发表时间:2024-08-01 09:45:49 来源:网友投稿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从每人每年10140~106670元提高至10850~116270元,增幅超7%。

“三属”(含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从每人每月2392~2929元提高到2552~3183元,增幅超6%。农村和城镇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分别从每人每月2922元、2952元提高到3172元、3202元,增幅8%。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1750~1840元提高到1900~1990元,增幅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770元,增幅6%。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845元提高到895元,增幅5%。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金从每人每月590元提高到645元,增幅9%。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金从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54元,增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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