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项目。第三条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符合城乡规划,节约土地和资源,保护环境,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公共安全,提高建设效率。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率。第二章建设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工作。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注销手续。第十二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具有特殊工艺、特殊要求的工程,以及高层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等,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单位。第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开工。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范围、规模和内容,不得开工或者继续建设。已经开工或者继续建设的,应当立即停止,听候处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相应的建筑工程相适应的经济能力;(二)有与相应的建筑工程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与相应的建筑工程相适应的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申报建设项目,并在取得有关许可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许可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规范。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因建设单位隐瞒地下管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进场职工的住宿和必要的生活设施。职工宿舍应当具备安全、卫生条件。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范围、内容、质量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对房屋质量进行综合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规定的社会保障费用。第二十三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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