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商法的性质
(一) 商法的性质。
商法的性质我们主要从几个方面去谈。
1、 商法本质上来讲依然是私法。 虽然里面还有公法规范, 但是他的本质仍然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的交易活动, 所 以他的本质还是私法。那么他的具体表现就是, 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商人和商人之间进行交往啊, 都是地位平等的, 所以我们说商事关系既然是平等 主体之间的关系, 那么商法从本质来说他就属于私法, 尽管他含有公法规范, 他 依然离不开私法的性质。
②第二呢,说他是私法,是说他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和 协调私人利益。 这里的私人指的就是商人。
③商法调整方法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设 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我们怎么调整呢 ?我们对于商人的 这些行为为他设定一些基本的民事权利义务, 同时一旦违反的时候, 我们用的民 事责任的追究方法。所以从以上三点我们看到,商法的私法性质是非常明显的。 当然了,也不排除它存在一些公法上的规范,但这也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私权利。
2、 商法是实体法。商法的第二个性质呢, 就是商法是实体法。 那么这个是从商法的基本内容, 也就是商法这个部门法都规定了些什么而界定的。 大家都学过法理, 知道我们的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呢主要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 而程序法主要 是为了保证这个权利义务得以实现规定的一些程序性的规定。 那么商法从本质上 来说他规定的是商事主体在交易活动当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而非这种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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