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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4-08-01 18:33:00 来源:网友投稿

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中“地名”规则是:由市级教育部门审批的,名称中可冠以“西安”字样;由区、县教育部门(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可冠以“xx(区、县)”,但不得出现“市、区、县”字样。在西安市辖区设立的学校,属于区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市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单独冠以“西安”“市”字样;属于市、区级教育部门审批的,未经省级教育部门许可,不得冠以“陕西”“省”字样。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民办与公办混淆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 职业中学”或 “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学校名称用字应当避免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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